马鞍山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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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职工以及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上年度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无法统计计算的,以参保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下岗后,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费之月起,其缴费工资基数改按下岗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岗职工上岗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改按在岗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确定,上年度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无法统计计算的,以上岗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计算。
(三)新建单位职工当年无缴费工资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企业内部待岗、离岗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按其停止工作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领工资的职工,均按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病假工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工作)关系的职工,其本人应按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向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缴费工资以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八)对无法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租赁、承包等单位的职工,按不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九)单位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工作)关系的,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十)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按原所在单位领取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十一)职工受行政、刑事处罚,但未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按本人受行政、刑事处罚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中工资收入若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