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温馨提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3.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4.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低保待遇
2.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温馨提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由其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低保参保材料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身份证伤残人员提供残疾证,优待证,在校学生证等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城市低保参保材料
1.《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注: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民政办)提供的入户调查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农村低保参保材料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两委扩大会议。坚持“按标施保”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必须超过半数;召开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要尽可能的增加村民代表人数。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允许村民旁听;乡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
(3)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委托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结束,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无异议的,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城市低保参保材料
1.社区居委会(乡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在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区张榜公布。再结合群众意见,在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在7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4.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注:以上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答复申请人。
6.低保金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办理费用:
免费